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
一、申请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一名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14岁以下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内地居民。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产业。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二、申请手续:
(1)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2)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3)港澳亲属的邀请信及有关相应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5)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注:①今后颁布新的法规和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②其它特殊情况由本处负责解释。
温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二OO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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