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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如何出具单位、派出所意见

  “单位、派出所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内,也可以单独开具,其内容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以及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企业法人代表,提交主管部门意见、企业营业执照;
   3、除法人以外的私营企业管理人员,提交单位法人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
   4、职工,提交单位意见;
   5、个体劳动者,提交个体劳动者协会意见和营业执照。
   6、待(无)业人员(非农业户口),提交待业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待(无)业证明;
   7、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8、未满14周岁的儿童单独申请,需提交其父母同意出国的意见或国外父母经认证的委托书,免交派出所意见;
   9、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不一致的,分别由存档单位和工作单位出具意见;系中共党员的需办理保留党籍手续;
   10、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大中学位在校学生、未满14周岁儿童外,一律还需派出所审批。

  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为非本单位的申请人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违者将根据出入境管理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