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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期限承诺

  一、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材料齐全,经公证人员审查认为申办的公证事项清楚、证据充分,公证处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作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需附西班牙译文、德译文、法译文的公证四个工作日)。

  二、对于需要核实的公证事项,办证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复杂疑难的,经公证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证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三、下列公证事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公证处在受理后的当天做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需外出调查核实的除外)。
  1、涉及房屋买卖的委托合同公证;
  2、抵押、保证贷款公证;
  3、为领取养老金申办的生存公证;

  四、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凭有关证件经公证处负责人指定专人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作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
  1、出国签证时间临近届满;
  2、因奔丧、探病时间紧迫;
  3、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
  4、其他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