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主要是依照国家有关房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房屋装修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保障房屋安全,最大限度地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为市区城及镇公,私房用户提供房屋装饰,装修审批及查处违章装饰,装修。

    房屋装修管理的有关手续程序:
    住户——所在辖区专管员——科长审批——所长审批

    房品装修许可证验收有关手续程序:
    住户——所在辖区专管员——站长验收——科长验收

    房屋装修违章处理有关手续程序:
    住户——所在辖区专管员——科长审批——所长带批——出罚款单——所在银行交罚款
    一 房屋装修审批程序及时限。申请人在申请房屋装修时须向装修科提供产权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产所省权证或房屋使用权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房屋结构平面图或示意图。申请人有关事项手续齐全时,经装修专管员严格审批后方可装修。上述装修在领证之日起90日内完工有限,中途装修如有变动或延期都应该到装修部门办理补批手续。
    二 房屋装修许可证验收。包括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中间验收是指对批难拆改项目的验收,须在施工期间进行,并做好记录;竣工验收是指申请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审批受理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辖区专管员对已经批准装修的房居,自批难之日起—星期内,要持证上门巡查,确保每星期巡查—次,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装修工程完成后经专管员和站长验收合格后到内勤处以房屋许可证换取房屋装修合格证。
    三 房后装修违章处理。对检查发现及市民举报的各类违章装饰,装修,受理单位必须花24小时内,予以现场戡查与制止,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发现未经批难擅自装修或超越批难核定装修范围的,应严格予以处罚;米经批难擅自装修,责令其补办手续处以1000以下的处罚款;违章严重的还应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 为改善市容市貌,加强城市房屋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管理,房屋装修管理部门还对辖区的已安装的凸出式防盗窗,护栏进行拆除改造。未安装的用户,需经过房屋装修管理部门统—设计,并指定位置安装。

温州市区房屋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安装
管 理 规 定

    为改善市容市貌,加强城市房屋安全防不胜防范设施安装管理,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建成区内房屋(包括住宅、商场、办公、生产、娱乐用房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安装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防盗窗、护拦,是指设置在房屋的窗户、阳台、外走廊上,用于封闭、防盗、防护、晾晒、遮阳和摆放花草、悬挂空调室外机等的构件。

    第三条 市房屋装修行政管理部门是房屋防盗窗、护拦安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房屋防盗窗、护拦安装管理工作。建设、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间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安装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安装凸出房屋外墙的防盗窗、护拦。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房屋窗扇内侧安装防盗窗。

    第六条 旧式住宅(指木结构)的不临街部分门窗,在窗扇内侧安装防盗窗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安装与外墙持平的防盗窗。

    第七条 不得改变房屋阳台的使用功能,不得在房屋阳台安装防盗窗、护拦。房屋阳台门、窗内侧可以安装防盗门、防盗窗。临街房屋阳台经批准后可以统一安装铝合金窗或塑钢窗。

    第八条 房屋楼梯转盘、走廊经过统一设计,并经批准后,可以在内侧安装防盗窗或者铝合金窗、塑钢窗。

    第九条 同一住宅小区或同一幢房屋的防盗窗和用于封闭阳台、楼梯转盘或走廊的铝合金窗、塑钢窗要统一样式,并与住宅环境协调,禁止一户一样。

    第十条 已建房屋安装空调外机及冷凝水落水管应当经过房屋装修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并在指定位置安装。

    第十一条 新建房屋设计建设时,一层房屋应当同时设计安装防盗设施;空调室外机、冷凝水落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气管等管线必须统一设计,并紧贴墙壁,与窗户、阳台等保持安全距离,附合房屋安全防范要求。

    第十二条 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已经安装的凸出式防盗窗、护拦必须进行拆除改造。
    下列房屋首先实施拆除改造:
    (一)城市景观道路、主干道路两旁房屋和城市主要景观点周边房屋;
    (二)已实行区域封闭、具有正常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房屋;
    (三)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生产用房;
    (四)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进行景观修饰和环境整理路段或小区的房屋;

    其它房屋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实施拆除改造。
    拆除改造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积极推广符合安全防范要求、与城市景协调的防盗窗。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和各街道、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等要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做好治安巡逻和安全防盗工作,确保单位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应向当地房屋装修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凡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理《房屋装修许可证》

    一、执法依据: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装修房屋的,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规定,“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
         二、办理程序:
申请房屋装修,申请人应持有关合法证件和资料,向本局有关办事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核发房屋装修许可证。
    三、经办单位:
温州市房产监察大队负责100平方米以上非住宅装修审批,住宅和100平方米以下非住宅装修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所(分局)审批。
    四、申请房屋装修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申请房屋装修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使用证或其它证明其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件;
    4、申请装修房屋的设计图纸资料或示意图。
    5、消防部门核定书(1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
    6、装修部位涉及相邻关系及界址的,相邻方的书面意见或双方协议书;
    7、拆改承重或非承重主体结构的,还应提供具有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的证明和对改变承重主体结构加固措施的质量鉴定书。
    五、处罚规定: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单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未按标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图进行施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对违法本办法规定,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批准资质等级从事房屋装修设计、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