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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财经 2026-09-30 20:00:0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全国范围统一。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税务部门持续推进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按照“省内统一”到“区域统一”再到“全国统一”的模式,循序渐进制定相应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初,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区域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已先后联合发布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充分吸收各区域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此次税务总局对9类66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进行了全面优化,推动实现税务违法行为事项划分更加合理、裁量因素设置更加科学、裁量尺度把握更加精确,有利于统一税务执法标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提高税务执法确定性。

公告一并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涵盖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归纳的8项行政处罚事项。公告同时对各地税务机关落实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上述负责人表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税务部门巩固拓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抓好制度落实,加强培训解读和宣传辅导,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不断提升税务执法效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据第一财经报道,《税务处罚基准》共涉及9类66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阶次(轻微至严重)、适用条件和处罚具体标准。

以偷税为例,根据现行法规,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税务处罚基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偷税处罚标准。

《税务处罚基准》将偷税裁量阶次分为较轻、一般、较重和严重四档:

  • 五年内首次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不缴、少缴税款不满50万元或者不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不满30%的,属于上述较轻情形,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 五年内首次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不缴、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属于一般情形,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五年内二次以上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不缴、少缴税款不满50万元或者不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不满30%的,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属于较重情形,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五年内二次以上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不缴、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严重情形,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偷税处罚细则只是《税务处罚基准》中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大类中的一项,其他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等大类的其他项目也都有了处罚细则。

总体来看,处罚力度跟违反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改正与配合情形等因素相关,处罚更加科学合理,与此同时充分运用“定额+幅度”方式设置处罚标准,为个案处理留有合理的裁量空间,防止因简单化“一刀切”导致执法不公。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税务总局对9类66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进行了全面优化,推动实现税务违法行为事项划分更加合理、裁量因素设置更加科学、裁量尺度把握更加精确,有利于统一税务执法标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提高税务执法确定性。

另外,税务总局还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涵盖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归纳的8项行政处罚事项。

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落实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原标题: 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辑:李如婷审核:吴韧妤责编:吴栋梁 潘捷监制:缪磊